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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港澳宝80801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实施细则

发布时间:2017-04-13

中共港澳宝80801委员会

发展学生党员实施细则

第一章  总   则

第一条  中共港澳宝80801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学院党委”)为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,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、校党文《中共港澳宝80801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》[2015]9号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学院党委应严格落实好“三会一课”制度,要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,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。发展学生党员工作,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,二、三年级重点发展,四年级适度发展的工作要求,有领导、有计划地进行。

第二章  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培养

第三条  学院党委及各党支部应积极宣传党的章程和组织发展工作程序,帮助学生提高对党的认识,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,并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学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,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,端正入党动机,自觉申请加入共产党。

第四条  申请入党应坚持自愿原则,由申请人向所在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。入党申请书由各党支部妥善保管,并做好记录。对提出入党申请的,党支部要及时派人找他们谈话,了解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基本情况,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。

   第三章 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、培养、教育和考察

第五条  学院党委及各党支部应坚持“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”的工作制度,按照校团文《中共港澳宝80801委员会组织部、共青团港澳宝80801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》[2015]11号,有计划、按步骤地把素质强、热情高、表现好的优秀团员推荐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。

第六条  各党支部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“推优”对象的情况,在对班级全体同学民意调查的基础上,由支部党员大会从中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,并向全体同学公布名单和征求意见,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。学院党委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,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
第七条  各党支部要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,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,把表现优秀的吸收进来,把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。各年级、各支部确定积极分子的数量,原则上不高于当年发展党员宏观控制指数的三倍,不低于当年发展党员宏观控制指数的二倍。

第八条  各党支部要选派两名正式党员,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。各党支部要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任务,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。入党积极分子每三个月应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。党支部及培养人要按季度及时填写培养意见。

第四章  确定发展对象

第九条  对经过一年以上教育、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,党支部以召开群众座谈会、个别征求意见、民主测评等形式,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、年级辅导员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,形成推荐名单。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向支部大会汇报一年来的各方面表现,支部全体党员讨论后提名发展对象人选,报学院党委审批。

第十条 发展对象除要符合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,鉴于其学生身份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需要,本科生发展对象的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要达到年级前50%。对于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以上要求,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,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学院党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情况,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定。研究生可以结合其科研能力、群众基础、导师评语等,必要时可采用述职答辩等方式,确定最终发展人选。

第十一条  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,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党课培训,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学校党课培训考核。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,不能发展入党。在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则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。

第十二条  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,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。凡政治审查不合格和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,不能发展入党。

第十三条  各支部要对拟接收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,结合公示结果,将拟接收的发展对象提交学院党委预审。通过预审的,列为发展对象,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。

第五章  预备党员的接收

第十四条  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,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。

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要及时填写《拟发展党员备案表》,报学院党委审核备案后领取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(以下简称《入党志愿书》)。

第十五条  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,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时,必须采取票决制逐个讨论和表决,必须坚持“双过半”原则,即会议实到正式党员人数,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;赞成决议或决定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的半数。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统计在票数内。

第十六条  学院党委审批前,要指派专人(党委委员或组织员)对《入党志愿书》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,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,作进一步的考察。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,如实填写在《入党志愿书》上,并向学院党委汇报。各党支部审批预备党员,必须集体讨论、民主决定,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《入党志愿书》上。

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对各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,应在一个月内(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)召开党委会议讨论、审批,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。

第六章  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

第十八条  各党支部要及时指导预备党员填写《预备党员登记表》,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,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。

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。入党宣誓仪式由学院党委组织进行。

第二十条  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。各党支部指定联系人要随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,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,并将培养教育考察意见填入《预备党员登记表》。

第二十一条  预备党员要在预备期满前15日左右,提出书面转正申请,党支部应及时(一般应在15天之内,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)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,并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。具备党员条件的,按期转正;不完全具备条件、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,可延长一次预备期,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,最长不超过一年;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
第二十二条  各党支部有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应及时报学院党委。学院党委在收到党支部大会的决议后,应在一个月内(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)进行讨论、审批。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各党支部。党支部书记收到批复后应当及时与本人谈话,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

第七章  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

第二十三条  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统一领导,党委副书记牵头,党委秘书协调,团委书记及辅导员配合,相互衔接、分工负责。

第二十四条  各党支部要把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,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、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,妥善保存备查。

第二十五条  学院党委应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。对不符合条件和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,取消其资格。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违规、违纪问题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。

第八章  附   则

第二十六条  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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